单位协定存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9日
产品定义:
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存入行(社)签定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协定存款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余额一般不低于所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
办理流程: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任一有权办理该项业务的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营业机构将结算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1、协定存款开户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某一约定期限,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
2、协定存款支取协定存款的比照结算账户的支取,一般支取后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协定存款起存金额,具体请向当地营业机构咨询。
3、协定存款销户协定存款账户的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和销户。
4、协定存款结息
⑴协定期限内存款人的存款余额累计X个工作日或连续Y个工作日(协议双方自行约定)低于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
视为存款人违约,自违约当日起协定存款账户中的协定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活期存款户。开户单位如需重新开立协定
存款账户,重新签定协议。
⑵协定存款按季结息。
⑶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协定存款利率计息。